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71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
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7〕101號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公平稅負,緩解制鹽企業的經營困難,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鹽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鹽適用增值稅稅率由17%統一調整為13%。
二、本通知所稱鹽,是指主體化學成分為氯化鈉的工業鹽和食用鹽,包括海鹽、井礦鹽和湖鹽。
請遵照執行。
財稅[2008]171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
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7〕101號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公平稅負,緩解制鹽企業的經營困難,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鹽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鹽適用增值稅稅率由17%統一調整為13%。
二、本通知所稱鹽,是指主體化學成分為氯化鈉的工業鹽和食用鹽,包括海鹽、井礦鹽和湖鹽。
請遵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