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印度商工部應印度炭黑生產商聯合會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澳大利亞、伊朗、馬來西亞、俄羅斯和泰國的炭黑(CarbonBlackusedinrubberapplications)發起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28030010,調查期為2007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2009年5月25日,印度商工部作出肯定性初裁;2009年12月,印度商工部對此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10年1月28日,印度海關決定對原產于中國、澳大利亞、伊朗、馬來西亞、俄羅斯和泰國的炭黑(CarbonBlackusedinrubberapplications)征收0.089%~0.423%不等的反傾銷稅,征稅期為5年(至2014年7月30日止)。
一、本案裁決要點
1.涉案產品和同類產品
(1)涉案產品
涉案產品為“應用于橡膠產業的炭黑”,這是一種作為補強劑用于橡膠(包含輪胎)的生產、加工中的無機化學物質。炭黑也被稱為乙炔黑、氣黑、爐法炭黑、燈黑、熱炭黑。炭黑可以分為兩類:用于橡膠產業的以及用于非橡膠產業的。用于橡膠產業的炭黑指的是作為補強劑用于橡膠(包括輪胎)的生產、加工中的炭黑。而用于諸如復印機中的墨粉、打印機墨盒、油漆、蠟筆以及拋光的非橡膠產業的炭黑則不屬于涉案產品的范圍。(2)同類產品
印度國內產業認為,即使在國內產業并不提供同類產品的情況下,也不應當限制被調查的產品范圍。全印度橡膠產業聯合會指出,印度并不生產熱炭黑(thermalblack),所以其應被排除在調查范圍之外。魄力泰克儀器工業有限公司特別提出,用于半導體化合物的特定等級的炭黑具有更高的生產特性、低含硫量和良好的導電性,且印度不生產這些等級的炭黑。與此同時,上述等級的炭黑價格較高,并且在橡膠產業中并不作為補強劑使用,而是在塑料產業中作為靜電放電設備(ESD)和半導體(SC)使用。而且他們的結構不同于PUC。因此,這些等級的炭黑應當包含在非橡膠產業中,包括電力產業中的電纜、膠卷、注塑等。根據反傾銷規則,調查機關最終認為,由申請調查的國內產業生產的產品與涉案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2.印度國內產業的范圍和地位
印度國內產業指出,印度西特公司和飛利浦炭黑有限公司并非關聯企業。申訴方進一步指出,利害關系方不能提供這兩家公司為非關聯企業的證據,本案中的相關事實也不能提供任何一家公司為非關聯企業的證據。
調查機關最終認為,印度飛利浦公司和印度高科公司應當被視為符合《反傾銷規則》第2條(b)項和第2條(d)項含義下的“國內產業”來對待。
江西黑貓炭黑有限公司特別提出,申訴方沒有考慮到印度高科炭黑公司與遼寧博拉炭黑有限公司(中國)和泰國炭黑公眾有限公司(publiccompany)(泰國)的關系。并且飛利浦炭黑公司是印度西特公司的關聯企業,將它們之間的進口考慮在內是不恰當的。
3.調查機關關于傾銷的認定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按照出口商在其國內市場上出售的各等級的涉案產品來確定其正常價值。一些出口商和國內產業認為,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應當在每月或每季度的平均值的基礎上進行比較。考慮到主要原材料價格的顯著變化,申訴方和其中一家中國出口商要求調查機關在季度比較的基礎上來評估傾銷的影響。調查機關接受了進行季度分析的建議,并且在季度平均值的基礎上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進行了比較。
調查機關認為,在過去的3年里,中國在印度和WTO其他成員所進行的反傾銷調查中均被當作非市場經濟國家來對待。在此次反傾銷調查中,中國也不能被當作市場經濟國家。調查機關最終以煤基焦油的價格、原材料的消耗量、中國出口到日本的產品價格以及調查問卷中所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來確定中國生產商的正常價值。
(2)出口價格
對于抽樣公司的出口價格是否可以根據利害相關方提交的調查問卷中的信息加以確定,調查機關進行了審查。對于中國的生產商和出口商,調查機關最終將其出口到印度的涉案產品的按照等級、類型分別確定了加權平均價格。根據出口商的主張,調查機關對于報關費用、港口收費、內陸運輸、海外運輸,保險和銀行收費都作出了調整。
此外,沒有其他任何涉案產品的出口商和生產商提出異議。因此,調查機關最終決定按照《反傾銷規則》第6條第(8)款的內容,通過可獲得的事實和資料來確定涉案企業產品的出口價格。(3)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將出口產品按照不同等級進行價格區分,將其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最終確定了出口至印度的涉案產品的傾銷幅度。有國內產業和一家國外生產商提交的調查問卷信息表明,在調查期內,產品的價格存在著顯著的不同。印度國內產業認為,在調查期內基礎原料價格顯著提高,導致涉案產品的價格在調查期的上升。國內產業因此要求調查機關在盡可能相同的時間上考察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還有一些提交調查問卷的出口商也表示,在整個調查期按照加權平均價格來比較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是不恰當的。
因此,考慮到公平比較的原則和本案的特殊事實,調查機關最終按照季度平均值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進行比較,所得到的數據被用來確定整個調查期內涉案產品加權平均價格,同時沒有將負傾銷幅度歸零。比較結果表明,在調查期內涉案產品存在傾銷。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作為出口價格的特定百分比加以表示,并且認定傾銷是實質性的和顯著的。
一些利害關系方要求調查機關披露消費準則。但調查機關指出,某些準則只能披露給那些已提供數據的利害關系方,而不能提供給其他的利害關系方。
4.調查機關對損害和因果關系的調查
(1)國內產業提交的意見摘編
1、調查機關為了確定損害,應當將國內產業視為整體。國內產業的范圍應當被重新定義,即應當包含飛利浦炭黑公司和印度高科炭黑公司。與此同時,國內產業的范圍在調查的每個階段應當根據獲得的信息而重新定義。在反傾銷調查中的證據的質和量應當隨著調查的發展而發展。
2、國內產業在利潤、投資回收率、庫存和市場份額方面都有所惡化,而且其惡化是實質性和顯著的。因此,國內產業受到了進口的傾銷產品的實質性損害。
3、進口產品正在大幅削減印度國內市場上相關產品的價格,并且導致國內市場對于進口產品的需求增加。
4、印度盧比的升值或者貶值只對于(出口)價格有沖擊這一觀點是不恰當的。事實上,印度盧比的升值或者貶值對于國內產品的價格也有影響。
5、國內產業提供了關于2008年10~12月的參數的損害信息。國內產業愿意應調查機關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相關信息。
6、2009年11月,印度政府修改了進口的相關政策。如果該產品被轉移到受限制名單之后,其進口量仍然增長,那么有理由相信如果沒有被轉移到受限制名單中,該產品的進口量將會更顯著地增長。
7、對于國內產業的損害,在產品市場份額以及價格削減影響方面的影響是明顯的。
8、在調查期,國內產業的利潤率和投資回報率比2007~2008年的利潤率和投資回收率要低。
9、基準年的進口量較少這一事實本身就證明在調查期進口量的增多,而此后進口量的增加則是由于傾銷。
10、只要一個或多個參數存在著實質的下降,就必須得出損害存在的結論。“實質性”應當被理解為并非無關緊要,并非不合邏輯和并非不顯著。因此,市場份額4.66%的下降不應被描述為無關緊要。
11、非損害價格和凈銷售額并不屬于同一個參考范圍。這兩個數字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另外,削價銷售和低價銷售必須放在一起以考察進口產品傾銷給國內產業帶來的沖擊。如數據所顯示的那樣,在本案件中傾銷幅度是顯著的。
12、國內產業的利潤率先上升然后下降,這種情形必須被認為是(國內產業)顯著的惡化。(2)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交的意見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以及蘇州寶華炭黑有限公司等利害關系方提交的意見摘編:
1、售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的銷售額存在著絕對的增加,國內產業在以其最大的生產能力生產涉案產品。
2、利潤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的盈利能力是上升的。相對于沒有基準年,申訴方正在賺取巨額的利潤。
3、產量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的產量隨著生產能力和產能利用率的增加而增長。
4、市場份額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所有的國內產業其市場份額出現了19%的增長。
5、生產能力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生產能力其實是上升的,并沒有出現生產能力下降的跡象。
6、投資利潤率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在基準年,國內產業的投資利潤率為零,而相對于基準年,在調查期國內產業的投資利潤率則有所上升。
7、產能利用率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的產能利用率增幅超過13%。因此,國內產業正以最大的生產能力運營。
8、顯著的傾銷幅度——國內產業所生成的傾銷幅度只是推測。
9、在資金流動上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與基準年相比,在調查期限國內產業的資金流動率是提高的。
10、對于庫存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與每日的銷售、生產數據聯系起來考慮,國內產業平均庫存的綜合情況是沒有變化的。國內產業的庫存情況維持在工業準則以下。
11、對于就業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國內產業的從業員工人數保持穩定,對于就業不存在負面影響。
12、對于工資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國內產業的工資漲幅甚至比該產業的平均漲幅要高。
13、對于發展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不存在對于國內產業未來發展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利害關系方認為,上述參數表明,印度國內的炭黑產業在調查期相對于基準年有提高的跡象。在所指出的傾銷和所聲稱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
此外,利害關系方認為,印度國內產業的業績和利潤均出現了增長,而且從2007~2008年開始一直處于擴張的狀態中。印度飛利浦炭黑有限公司(PCBL)通過進行大量投資來提高其生產能力。這表明印度國內產業的狀況良好,并且試圖利用這種有利條件來提高其盈利能力。從而不存在國內產業所指出的因進口產品的傾銷而對國內產業造成了負面影響。
一、本案裁決要點
1.涉案產品和同類產品
(1)涉案產品
涉案產品為“應用于橡膠產業的炭黑”,這是一種作為補強劑用于橡膠(包含輪胎)的生產、加工中的無機化學物質。炭黑也被稱為乙炔黑、氣黑、爐法炭黑、燈黑、熱炭黑。炭黑可以分為兩類:用于橡膠產業的以及用于非橡膠產業的。用于橡膠產業的炭黑指的是作為補強劑用于橡膠(包括輪胎)的生產、加工中的炭黑。而用于諸如復印機中的墨粉、打印機墨盒、油漆、蠟筆以及拋光的非橡膠產業的炭黑則不屬于涉案產品的范圍。(2)同類產品
印度國內產業認為,即使在國內產業并不提供同類產品的情況下,也不應當限制被調查的產品范圍。全印度橡膠產業聯合會指出,印度并不生產熱炭黑(thermalblack),所以其應被排除在調查范圍之外。魄力泰克儀器工業有限公司特別提出,用于半導體化合物的特定等級的炭黑具有更高的生產特性、低含硫量和良好的導電性,且印度不生產這些等級的炭黑。與此同時,上述等級的炭黑價格較高,并且在橡膠產業中并不作為補強劑使用,而是在塑料產業中作為靜電放電設備(ESD)和半導體(SC)使用。而且他們的結構不同于PUC。因此,這些等級的炭黑應當包含在非橡膠產業中,包括電力產業中的電纜、膠卷、注塑等。根據反傾銷規則,調查機關最終認為,由申請調查的國內產業生產的產品與涉案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2.印度國內產業的范圍和地位
印度國內產業指出,印度西特公司和飛利浦炭黑有限公司并非關聯企業。申訴方進一步指出,利害關系方不能提供這兩家公司為非關聯企業的證據,本案中的相關事實也不能提供任何一家公司為非關聯企業的證據。
調查機關最終認為,印度飛利浦公司和印度高科公司應當被視為符合《反傾銷規則》第2條(b)項和第2條(d)項含義下的“國內產業”來對待。
江西黑貓炭黑有限公司特別提出,申訴方沒有考慮到印度高科炭黑公司與遼寧博拉炭黑有限公司(中國)和泰國炭黑公眾有限公司(publiccompany)(泰國)的關系。并且飛利浦炭黑公司是印度西特公司的關聯企業,將它們之間的進口考慮在內是不恰當的。
3.調查機關關于傾銷的認定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按照出口商在其國內市場上出售的各等級的涉案產品來確定其正常價值。一些出口商和國內產業認為,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應當在每月或每季度的平均值的基礎上進行比較。考慮到主要原材料價格的顯著變化,申訴方和其中一家中國出口商要求調查機關在季度比較的基礎上來評估傾銷的影響。調查機關接受了進行季度分析的建議,并且在季度平均值的基礎上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進行了比較。
調查機關認為,在過去的3年里,中國在印度和WTO其他成員所進行的反傾銷調查中均被當作非市場經濟國家來對待。在此次反傾銷調查中,中國也不能被當作市場經濟國家。調查機關最終以煤基焦油的價格、原材料的消耗量、中國出口到日本的產品價格以及調查問卷中所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來確定中國生產商的正常價值。
(2)出口價格
對于抽樣公司的出口價格是否可以根據利害相關方提交的調查問卷中的信息加以確定,調查機關進行了審查。對于中國的生產商和出口商,調查機關最終將其出口到印度的涉案產品的按照等級、類型分別確定了加權平均價格。根據出口商的主張,調查機關對于報關費用、港口收費、內陸運輸、海外運輸,保險和銀行收費都作出了調整。
此外,沒有其他任何涉案產品的出口商和生產商提出異議。因此,調查機關最終決定按照《反傾銷規則》第6條第(8)款的內容,通過可獲得的事實和資料來確定涉案企業產品的出口價格。(3)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將出口產品按照不同等級進行價格區分,將其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最終確定了出口至印度的涉案產品的傾銷幅度。有國內產業和一家國外生產商提交的調查問卷信息表明,在調查期內,產品的價格存在著顯著的不同。印度國內產業認為,在調查期內基礎原料價格顯著提高,導致涉案產品的價格在調查期的上升。國內產業因此要求調查機關在盡可能相同的時間上考察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還有一些提交調查問卷的出口商也表示,在整個調查期按照加權平均價格來比較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是不恰當的。
因此,考慮到公平比較的原則和本案的特殊事實,調查機關最終按照季度平均值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進行比較,所得到的數據被用來確定整個調查期內涉案產品加權平均價格,同時沒有將負傾銷幅度歸零。比較結果表明,在調查期內涉案產品存在傾銷。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作為出口價格的特定百分比加以表示,并且認定傾銷是實質性的和顯著的。
一些利害關系方要求調查機關披露消費準則。但調查機關指出,某些準則只能披露給那些已提供數據的利害關系方,而不能提供給其他的利害關系方。
4.調查機關對損害和因果關系的調查
(1)國內產業提交的意見摘編
1、調查機關為了確定損害,應當將國內產業視為整體。國內產業的范圍應當被重新定義,即應當包含飛利浦炭黑公司和印度高科炭黑公司。與此同時,國內產業的范圍在調查的每個階段應當根據獲得的信息而重新定義。在反傾銷調查中的證據的質和量應當隨著調查的發展而發展。
2、國內產業在利潤、投資回收率、庫存和市場份額方面都有所惡化,而且其惡化是實質性和顯著的。因此,國內產業受到了進口的傾銷產品的實質性損害。
3、進口產品正在大幅削減印度國內市場上相關產品的價格,并且導致國內市場對于進口產品的需求增加。
4、印度盧比的升值或者貶值只對于(出口)價格有沖擊這一觀點是不恰當的。事實上,印度盧比的升值或者貶值對于國內產品的價格也有影響。
5、國內產業提供了關于2008年10~12月的參數的損害信息。國內產業愿意應調查機關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相關信息。
6、2009年11月,印度政府修改了進口的相關政策。如果該產品被轉移到受限制名單之后,其進口量仍然增長,那么有理由相信如果沒有被轉移到受限制名單中,該產品的進口量將會更顯著地增長。
7、對于國內產業的損害,在產品市場份額以及價格削減影響方面的影響是明顯的。
8、在調查期,國內產業的利潤率和投資回報率比2007~2008年的利潤率和投資回收率要低。
9、基準年的進口量較少這一事實本身就證明在調查期進口量的增多,而此后進口量的增加則是由于傾銷。
10、只要一個或多個參數存在著實質的下降,就必須得出損害存在的結論。“實質性”應當被理解為并非無關緊要,并非不合邏輯和并非不顯著。因此,市場份額4.66%的下降不應被描述為無關緊要。
11、非損害價格和凈銷售額并不屬于同一個參考范圍。這兩個數字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另外,削價銷售和低價銷售必須放在一起以考察進口產品傾銷給國內產業帶來的沖擊。如數據所顯示的那樣,在本案件中傾銷幅度是顯著的。
12、國內產業的利潤率先上升然后下降,這種情形必須被認為是(國內產業)顯著的惡化。(2)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交的意見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以及蘇州寶華炭黑有限公司等利害關系方提交的意見摘編:
1、售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的銷售額存在著絕對的增加,國內產業在以其最大的生產能力生產涉案產品。
2、利潤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的盈利能力是上升的。相對于沒有基準年,申訴方正在賺取巨額的利潤。
3、產量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的產量隨著生產能力和產能利用率的增加而增長。
4、市場份額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所有的國內產業其市場份額出現了19%的增長。
5、生產能力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生產能力其實是上升的,并沒有出現生產能力下降的跡象。
6、投資利潤率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在基準年,國內產業的投資利潤率為零,而相對于基準年,在調查期國內產業的投資利潤率則有所上升。
7、產能利用率的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國內產業的產能利用率增幅超過13%。因此,國內產業正以最大的生產能力運營。
8、顯著的傾銷幅度——國內產業所生成的傾銷幅度只是推測。
9、在資金流動上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與基準年相比,在調查期限國內產業的資金流動率是提高的。
10、對于庫存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與每日的銷售、生產數據聯系起來考慮,國內產業平均庫存的綜合情況是沒有變化的。國內產業的庫存情況維持在工業準則以下。
11、對于就業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國內產業的從業員工人數保持穩定,對于就業不存在負面影響。
12、對于工資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國內產業的工資漲幅甚至比該產業的平均漲幅要高。
13、對于發展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不存在對于國內產業未來發展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利害關系方認為,上述參數表明,印度國內的炭黑產業在調查期相對于基準年有提高的跡象。在所指出的傾銷和所聲稱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
此外,利害關系方認為,印度國內產業的業績和利潤均出現了增長,而且從2007~2008年開始一直處于擴張的狀態中。印度飛利浦炭黑有限公司(PCBL)通過進行大量投資來提高其生產能力。這表明印度國內產業的狀況良好,并且試圖利用這種有利條件來提高其盈利能力。從而不存在國內產業所指出的因進口產品的傾銷而對國內產業造成了負面影響。















